五、證據的審核認定第八十五條 人民法院應當以證據能夠證明的案件事實為根據依法作出裁判。 審判人員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地審核證據,依據法律的規定,遵循法官職業道德,運用邏輯推理和日常生活經驗,對證據有無證明力和證明力大小獨立進行判斷,并公開判斷的理由和結果。 第八十六條 ?當事人對于欺詐、脅迫、惡意串通事實的證明,以及對于口頭遺囑或贈與事實的證明,人民法院確信該待證事實存在的可能性能夠排除合理懷疑的,應當認定該事實存在。 與訴訟保全、回避等程序事項有關的事實,人民法院結合當事人的說明及相關證據,認為有關事實存在的可能性較大的,可以認定該事實存在。 第八十七條 ?審判人員對單一證據可以從下列方面進行審核認定: (一)證據是否為原件、原物,復制件、復制品與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二)證據與本案事實是否相關; (三)證據的形式、來源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四)證據的內容是否真實; (五)證人或者提供證據的人與當事人有無利害關系。 第八十八條 ?審判人員對案件的全部證據,應當從各證據與案件事實的關聯程度、各證據之間的聯系等方面進行綜合審查判斷。 第八十九條 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認可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予以確認。但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當事人對認可的證據反悔的,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二十九條的規定處理。 第九十條 下列證據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作的與其年齡、智力狀況或者精神健康狀況不相當的證言; (三)與一方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關系的證人陳述的證言; (四)存有疑點的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五)無法與原件、原物核對的復制件、復制品。 第九十一條 ?公文書證的制作者根據文書原件制作的載有部分或者全部內容的副本,與正本具有相同的證明力。 在國家機關存檔的文件,其復制件、副本、節錄本經檔案部門或者制作原本的機關證明其內容與原本一致的,該復制件、副本、節錄本具有與原本相同的證明力。 第九十二條 私文書證的真實性,由主張以私文書證證明案件事實的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 私文書證由制作者或者其代理人簽名、蓋章或捺印的,推定為真實。 私文書證上有刪除、涂改、增添或者其他形式瑕疵的,人民法院應當綜合案件的具體情況判斷其證明力。 第九十三條 ?人民法院對于電子數據的真實性,應當結合下列因素綜合判斷: (一)電子數據的生成、存儲、傳輸所依賴的計算機系統的硬件、軟件環境是否完整、可靠; (二)電子數據的生成、存儲、傳輸所依賴的計算機系統的硬件、軟件環境是否處于正常運行狀態,或者不處于正常運行狀態時對電子數據的生成、存儲、傳輸是否有影響; (三)電子數據的生成、存儲、傳輸所依賴的計算機系統的硬件、軟件環境是否具備有效的防止出錯的監測、核查手段; (四)電子數據是否被完整地保存、傳輸、提取,保存、傳輸、提取的方法是否可靠; (五)電子數據是否在正常的往來活動中形成和存儲; (六)保存、傳輸、提取電子數據的主體是否適當; (七)影響電子數據完整性和可靠性的其他因素。 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的,可以通過鑒定或者勘驗等方法,審查判斷電子數據的真實性。 第九十四條 ?電子數據存在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確認其真實性,但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的除外: (一)由當事人提交或者保管的于己不利的電子數據; (二)由記錄和保存電子數據的中立第三方平臺提供或者確認的; (三)在正常業務活動中形成的; (四)以檔案管理方式保管的; (五)以當事人約定的方式保存、傳輸、提取的。 電子數據的內容經公證機關公證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真實性,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九十五條 ?一方當事人控制證據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交,對待證事實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主張該證據的內容不利于控制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該主張成立。 第九十六條 ?人民法院認定證人證言,可以通過對證人的智力狀況、品德、知識、經驗、法律意識和專業技能等的綜合分析作出判斷。 第九十七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裁判文書中闡明證據是否采納的理由。 對當事人無爭議的證據,是否采納的理由可以不在裁判文書中表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