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證據的調查收集和保全第二十條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交書面申請。 申請書應當載明被調查人的姓名或者單位名稱、住所地等基本情況、所要調查收集的證據名稱或者內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原因及其要證明的事實以及明確的線索。 第二十一條 人民法院調查收集的書證,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經核對無誤的副本或者復制件。是副本或者復制件的,應當在調查筆錄中說明來源和取證情況。 第二十二條 ?人民法院調查收集的物證應當是原物。被調查人提供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復制品或者影像資料。提供復制品或者影像資料的,應當在調查筆錄中說明取證情況。 第二十三條 ?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視聽資料、電子數據,應當要求被調查人提供原始載體。 提供原始載體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復制件。提供復制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在調查筆錄中說明其來源和制作經過。 人民法院對視聽資料、電子數據采取證據保全措施的,適用前款規定。 第二十四條 ?人民法院調查收集可能需要鑒定的證據,應當遵守相關技術規范,確保證據不被污染。 第二十五條 ?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一條的規定申請證據保全的,申請書應當載明需要保全的證據的基本情況、申請保全的理由以及采取何種保全措施等內容。 當事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申請證據保全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向人民法院提出。 法律、司法解釋對訴前證據保全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辦理。 第二十六條 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采取查封、扣押等限制保全標的物使用、流通等保全措施,或者保全可能對證據持有人造成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申請人提供相應的擔保。 擔保方式或者數額由人民法院根據保全措施對證據持有人的影響、保全標的物的價值、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爭議的訴訟標的金額等因素綜合確定。 第二十七條 人民法院進行證據保全,可以要求當事人或者訴訟代理人到場。 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和具體情況,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查封、扣押、錄音、錄像、復制、鑒定、勘驗等方法進行證據保全,并制作筆錄。 在符合證據保全目的的情況下,人民法院應當選擇對證據持有人利益影響最小的保全措施。 第二十八條 申請證據保全錯誤造成財產損失,當事人請求申請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九條 ?人民法院采取訴前證據保全措施后,當事人向其他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將保全的證據及時移交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 第三十條 ?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認為待證事實需要通過鑒定意見證明的,應當向當事人釋明,并指定提出鑒定申請的期間。 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依職權委托鑒定。 第三十一條 ?當事人申請鑒定,應當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間內提出,并預交鑒定費用。逾期不提出申請或者不預交鑒定費用的,視為放棄申請。 對需要鑒定的待證事實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間內無正當理由不提出鑒定申請或者不預交鑒定費用,或者拒不提供相關材料,致使待證事實無法查明的,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 第三十二條 ?人民法院準許鑒定申請的,應當組織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具備相應資格的鑒定人。當事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人民法院依職權委托鑒定的,可以在詢問當事人的意見后,指定具備相應資格的鑒定人。 人民法院在確定鑒定人后應當出具委托書,委托書中應當載明鑒定事項、鑒定范圍、鑒定目的和鑒定期限。 第三十三條 鑒定開始之前,人民法院應當要求鑒定人簽署承諾書。承諾書中應當載明鑒定人保證客觀、公正、誠實地進行鑒定,保證出庭作證,如作虛假鑒定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等內容。 鑒定人故意作虛假鑒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退還鑒定費用,并根據情節,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三十四條 ?人民法院應當組織當事人對鑒定材料進行質證。未經質證的材料,不得作為鑒定的根據。 經人民法院準許,鑒定人可以調取證據、勘驗物證和現場、詢問當事人或者證人。 第三十五條 ?鑒定人應當在人民法院確定的期限內完成鑒定,并提交鑒定書。 鑒定人無正當理由未按期提交鑒定書的,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另行委托鑒定人進行鑒定。人民法院準許的,原鑒定人已經收取的鑒定費用應當退還;拒不退還的,依照本規定第八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六條 ?人民法院對鑒定人出具的鑒定書,應當審查是否具有下列內容: (一)委托法院的名稱; (二)委托鑒定的內容、要求; (三)鑒定材料; (四)鑒定所依據的原理、方法; (五)對鑒定過程的說明; (六)鑒定意見; (七)承諾書。 鑒定書應當由鑒定人簽名或者蓋章,并附鑒定人的相應資格證明。委托機構鑒定的,鑒定書應當由鑒定機構蓋章,并由從事鑒定的人員簽名。 第三十七條 人民法院收到鑒定書后,應當及時將副本送交當事人。 當事人對鑒定書的內容有異議的,應當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間內以書面方式提出。 對于當事人的異議,人民法院應當要求鑒定人作出解釋、說明或者補充。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鑒定人對當事人未提出異議的內容進行解釋、說明或者補充。 第三十八條 ?當事人在收到鑒定人的書面答復后仍有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通知有異議的當事人預交鑒定人出庭費用,并通知鑒定人出庭。有異議的當事人不預交鑒定人出庭費用的,視為放棄異議。 雙方當事人對鑒定意見均有異議的,分攤預交鑒定人出庭費用。 第三十九條 ?鑒定人出庭費用按照證人出庭作證費用的標準計算,由敗訴的當事人負擔。因鑒定意見不明確或者有瑕疵需要鑒定人出庭的,出庭費用由其自行負擔。 人民法院委托鑒定時已經確定鑒定人出庭費用包含在鑒定費用中的,不再通知當事人預交。 第四十條 ?當事人申請重新鑒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 (一)鑒定人不具備相應資格的; (二)鑒定程序嚴重違法的; (三)鑒定意見明顯依據不足的; (四)鑒定意見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 存在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情形的,鑒定人已經收取的鑒定費用應當退還。拒不退還的,依照本規定第八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理。 對鑒定意見的瑕疵,可以通過補正、補充鑒定或者補充質證、重新質證等方法解決的,人民法院不予準許重新鑒定的申請。 重新鑒定的,原鑒定意見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第四十一條 對于一方當事人就專門性問題自行委托有關機構或者人員出具的意見,另一方當事人有證據或者理由足以反駁并申請鑒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 第四十二條 ?鑒定意見被采信后,鑒定人無正當理由撤銷鑒定意見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退還鑒定費用,并可以根據情節,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對鑒定人進行處罰。當事人主張鑒定人負擔由此增加的合理費用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人民法院采信鑒定意見后準許鑒定人撤銷的,應當責令其退還鑒定費用。 第四十三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勘驗前將勘驗的時間和地點通知當事人。當事人不參加的,不影響勘驗進行。 當事人可以就勘驗事項向人民法院進行解釋和說明,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注意勘驗中的重要事項。 人民法院勘驗物證或者現場,應當制作筆錄,記錄勘驗的時間、地點、勘驗人、在場人、勘驗的經過、結果,由勘驗人、在場人簽名或者蓋章。對于繪制的現場圖應當注明繪制的時間、方位、測繪人姓名、身份等內容。 第四十四條 ?摘錄有關單位制作的與案件事實相關的文件、材料,應當注明出處,并加蓋制作單位或者保管單位的印章,摘錄人和其他調查人員應當在摘錄件上簽名或者蓋章。 摘錄文件、材料應當保持內容相應的完整性。 第四十五條 當事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一十二條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責令對方當事人提交書證的,申請書應當載明所申請提交的書證名稱或者內容、需要以該書證證明的事實及事實的重要性、對方當事人控制該書證的根據以及應當提交該書證的理由。 對方當事人否認控制書證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法律規定、習慣等因素,結合案件的事實、證據,對于書證是否在對方當事人控制之下的事實作出綜合判斷。 第四十六條 ?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交書證的申請進行審查時,應當聽取對方當事人的意見,必要時可以要求雙方當事人提供證據、進行辯論。 當事人申請提交的書證不明確、書證對于待證事實的證明無必要、待證事實對于裁判結果無實質性影響、書證未在對方當事人控制之下或者不符合本規定第四十七條情形的,人民法院不予準許。 當事人申請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責令對方當事人提交書證;理由不成立的,通知申請人。 第四十七條 ?下列情形,控制書證的當事人應當提交書證: (一)控制書證的當事人在訴訟中曾經引用過的書證; (二)為對方當事人的利益制作的書證; (三)對方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有權查閱、獲取的書證; (四)賬簿、記賬原始憑證; (五)人民法院認為應當提交書證的其他情形。 前款所列書證,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當事人或第三人的隱私,或者存在法律規定應當保密的情形的,提交后不得公開質證。 第四十八條 ?控制書證的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交書證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對方當事人所主張的書證內容為真實。 控制書證的當事人存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對方當事人主張以該書證證明的事實為真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