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被瀏覽次 發布時間:2020-02-19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網
【基本案情】
刑事被告人張尚芝于2011年因犯有尋釁滋事罪,被北京市順義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在該案中,吳振永是證實張尚芝存在犯罪事實的證人之一。后張尚芝因不滿吳振永作證,對吳振永進行毆打,并致其輕傷。北京市順義區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0日作出(2014)順刑初字第235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判決:一、被告人張尚芝犯打擊報復證人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二、被告人張尚芝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吳振永各項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43793.38元。該判決生效后,吳振永于2014年7月14日向北京市順義區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當時被執行人張尚芝尚在服刑期間。經查詢,張尚芝名下無存款,無房產信息,唯一一輛小貨車達到報廢條件。經向張尚芝服刑的監獄調查,張尚芝入獄后即患腦血栓,生活不能自理。張尚芝出獄后,將其名下小貨車予以報廢,并將部分報廢款5000元交至北京市順義區人民法院,余款1000元留作其生活費,并表示已無財產可供履行。
【裁判結果】
北京市順義區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案件剩余執行標的為38793.38元,但張尚芝患有腦血栓等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沒有工作能力,無收入,案件已不具備采取其他執行措施的條件。吳振永已76歲,無勞動能力,原無工作單位,無經濟來源,生活陷入窘境,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加強和規范人民法院國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見》規定的應予救助情形,遂決定給予吳振永國家司法救助金38793元。
【典型意義】
依法保障證人權益,解除其后顧之憂,是公民認真履行作證義務、如實反映案件事實的前提和基礎。實踐中,對證人進行打擊報復的現象時有發生,給證人的人身、財產權利造成損失,也嚴重影響了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吳振永作為刑事案件中的證人,其在證明被告人存在犯罪事實后遭受打擊報復致身體傷害,且無法通過訴訟獲得賠償,陷入生活困難。法院在對打擊報復人判處刑罰的同時,積極對受到傷害的證人給予司法救助,既讓證人真切地感受到法律對其因作證受到傷害,而表現出的懲罰犯罪和撫慰傷痛并重的正當價值取向,也向全社會傳遞了人民法院力求全方位保障證人合法權益的決心。另外,本案系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與北京市順義區人民法院聯動救助的案件,有效緩解了基層法院救助資金不足的困難,體現了司法救助的及時性。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供)
【基本案情】
2014年11月4日晚,王素芳家著火?;馂膶е峦跛胤急粺齻?,其丈夫王彥文死亡,七間房屋被燒毀。經山西省和順縣公安局消防大隊認定,起火原因排除電路故障,排除遺留火種,不排除人為放火。犯罪嫌疑人劉建明因涉嫌放火罪被逮捕。2017年5月24日,山西省晉中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檢察機關指控的劉建明犯放火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遂判決被告人劉建明無罪,同時駁回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王素芳等人的訴訟請求。王素芳及其家庭,因被人放火導致七間房屋毀壞,丈夫王彥文死亡,王素芳本人被燒成重傷一級,治療三年,生活仍不能自理,依靠其女王晶晶全程陪護,家中唯一的經濟來源是其子王凱務工所得,但王凱因無固定工作,收入微薄,居無定所,且已負債累累,無力承受家庭重負。因刑事案件無法偵破,王素芳無法通過訴訟獲得賠償,造成生活極度困難。
【裁判結果】
山西省晉中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救助申請人王素芳受到犯罪侵害致嚴重殘疾,現因刑事案件無法偵破,無法通過訴訟獲得賠償,生活面臨急迫困難,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加強和規范人民法院國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見》規定的應予救助情形,遂決定給予王素芳司法救助金50000元。
【典型意義】
司法實踐中,刑事被害人及其家屬往往難以獲得應有的賠償,不僅無法彌補被害人遭受的人身和財產損害,而且加重被害人及其家屬的心理創傷,不利于社會的和諧穩定。本案是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嚴重殘疾,因案件無法偵破造成生活極度困難的典型案例。因案件無法偵破,申請人王素芳受犯罪行為侵害致嚴重殘疾,無法通過訴訟獲得賠償,家庭生活陷入極度困難。人民法院及時給予司法救助,幫助他們擺脫生活困境,體現了國家司法救助的救急難、扶危困的重要功能,既彰顯了黨和政府對于弱勢群體的民生關懷,又有利于促進社會和諧。
(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提供)
【基本案情】
汪忠友系帶病回鄉的退役軍人。2016年8月12日,兩個孩子在汪忠友家屋前玩火,不慎將汪忠友的房屋燒毀。法院判決兩個孩子的監護人賠償汪忠友被燒毀房屋損失108800元。在執行和解時,監護人償付了61000元。該案尚有47800元難以執行到位,江西省資溪縣人民法院裁定執行終結。汪忠友自己失去住房、患有胃癌且沒有收入,妻子染病,兩個小孩正在讀書,家庭生活陷入急迫困難。
【裁判結果】
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申請人汪忠友因民事侵權案件所面臨的上述情形,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加強和規范人民法院國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見》規定的應予救助情形,遂決定給予汪忠友國家司法救助金共47800元。
【典型意義】
十九大以來,黨和政府高度重視退役軍人的安置和權益保障。人民法院貫徹落實中央決策部署,貫徹軍民融合發展戰略,促進軍政軍民團結,通過司法審判活動維護軍人軍屬合法權益。本案中,申請人汪忠友系帶病回鄉的退役軍人,因居住房屋被燒毀,只能借住在親戚家,其自身及妻子亦患有疾病,無法正常工作,且醫療費用開支較大,生活陷入急迫困難。人民法院決定對其給予司法救助,將司法的人文關懷及時送到退役軍人及軍屬身邊,既有效救濟了軍人軍屬的合法權益,也讓他們在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國家和社會的溫暖,具有良好的政治效果和社會效果。
(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提供)
【基本案情】
2014年5月1日17時20分許,被告人楊小海駕駛農用運輸車與行人吳波(2008年1月1日出生)相撞,吳波被碾壓受傷。經鑒定,吳波屬重傷一級,楊小海負本次事故的主要責任。楊小海交通肇事一案,河南省羅山縣人民法院判決被告人楊小海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各項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890025.40元。執行中查明,被告人楊小海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于2015年7月26日出獄,目前無工作,除籌借的20000元已償還給吳波之外,經調查未發現其它可供執行的財產,導致該案執行不能。本案申請人吳波因車禍失去右臂和左腿,生活完全不能自理,輟學在家,因經濟困難裝不上假肢,且因申請人需要專人照顧,其父無法從事其他工作,全家人只有每月210元低保維持生計。吳波家庭生活因此陷入急迫困難,其父吳頂國向羅山縣人民法院申請司法救助20000元。
【裁判結果】
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吳波因車禍致嚴重殘疾,生活不能自理,被執行人楊小海無銀行存款,無履行能力,賠償款無法執行到位,以致吳波及其家庭生活陷入急迫困難。因羅山縣人民法院救助資金不足,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羅山縣人民法院啟動聯動救助機制,分別作出決定,分別給予吳波救助3萬元、1萬元、1.5萬元。
【典型意義】
未成年人是祖國的希望和未來,加強對未成年人的保護,為其提供良好的生活學習環境,對于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維護社會和諧具有重要意義。人民法院始終高度重視未成年人的權益保障問題。本案中,申請人吳波系未成年人,因車禍失去右臂和左腿,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且因被執行人無能力履行,賠償款無法執行到位,以致吳波及其家庭生活陷入急迫困難。為有效緩解未成年人吳波及其家庭所面臨的急迫生活困難,三級法院聯動救助,為未成年人吳波提供司法救助金,幫助其暫渡難關,也讓其家庭體會到司法的溫度和國家的溫暖。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供)
【基本案情】
李緒山于2014年將自用小型面包車出售并交付給王安兵,未辦理過戶登記手續。2017年6月2日9時許,因車輛嚴重超員和駕駛員王安兵操作不當等原因,致乘坐在車上的張明文、程開喜等8人死亡,王安兵、李初軍受輕傷。經交管部門認定王安兵負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陜西省鎮巴縣人民法院判決被告人王安兵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三個月,王安兵和李緒山分別賠償26名申請人1320540.77元、565946.03元,合計1886486.8元。王安兵和李緒山連帶賠償以上損失。該民事判決生效后,窮盡執行措施仍不能執結案款致各申請人家庭生活困難。26名申請人于2018年8月向人民法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請。
【裁判結果】
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被告人王安兵因交通肇事致7個農戶中的多位青壯年勞動力死亡,依靠這些勞動力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7個農戶中26名近親屬無法通過執行獲得賠償,生活陷入老無所養,幼無所依,基本生活無保障的困難。26名申請人的司法救助申請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加強和規范人民法院國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見》規定的應予救助條件。因一級法院司法救助金額有限,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漢中市中級人民法院、鎮巴縣人民法院啟動聯動救助機制,決定由三級法院共同給予張國良等26人司法救助金共計1603616元。
【典型意義】
老人與兒童作為社會特殊群體,缺乏正常的勞動能力和穩定的生活來源,更加需要社會的關愛和幫助。本案中,26名司法救助申請人大多為交通肇事案件受害人的父母或子女,受害人父母多為古稀之年以上的多病老人,受害人子女多為從嬰兒到上初、高中年齡不等的少年兒童。每個家庭中惟一勞動力的喪生,致使這些受受害人贍養和撫養的老人與兒童失去了生活依靠和經濟來源,且案件經窮盡執行措施仍無法執結案款,申請人的基本生活難以維系。人民法院及時啟動聯動救助措施,合力籌措資金160多萬元,短期內為多個家庭解決了燃眉之急,同時還協調相關部門做好救助后續延伸工作,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體現了人民法院司法為民的溫暖情懷。
(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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