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被瀏覽次 發布時間:2020-02-19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網
1. 徐萬斗申請沈陽市公安局和平分局違法查封、凍結國家賠償案
2. 北京比特時代科技有限公司申請湖南省長沙市望城區公安局刑事違法扣押國家賠償案
3. 重慶英廣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申請重慶市公安局九龍坡區分局違法查封國家賠償案
4. 英德中油燃氣有限公司訴英德市人民政府、英德市英紅工業園管理委員會、英德華潤燃氣有限公司特許經營協議糾紛案
5. 孫夕慶申請山東省濰坊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重審無罪國家賠償案
6. 吳振永申請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案
7. 王素芳申請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案
8. 汪忠友申請民事侵權糾紛司法救助案
9. 吳波申請民事侵權糾紛司法救助案
10. 張國良等26人申請民事侵權糾紛司法救助案
【基本案情】
2012年12月5日,沈陽市和平區人民法院作出(2012)和刑初字第683號刑事判決,以徐萬斗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上繳國庫;偵查機關追繳扣押的涉案財產及違法所得,依法返還投資者。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2013年7月19日,沈陽市和平區人民法院作出(2012)和刑初字第683號刑事裁定,認定有關資產屬于非法集資款或用非法集資款購買的資產,裁定將認定的資產依法追繳,并交付給沈陽市處置非法集資領導小組辦公室,依法返還投資者。沈陽市和平區公安分局(以下簡稱和平公安分局)在該案偵查過程中,除查封、凍結(2012)和刑初字第683號刑事裁定中依法追繳的財產外,還查封了前述刑事判決、裁定追繳財產范圍以外的4套房產和中國人壽保險公司的3份保險合同。其中的一份保險合同于2018年8月31日被沈陽市和平區人民法院以(2012)和刑初字第683號查封令凍結了保單權益及孳息。徐萬斗刑滿釋放后,向和平公安分局申請刑事賠償。
【裁判結果】
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經審理認為,本案中,徐萬斗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一案所判處的刑罰及依法追繳財產已執行完畢。徐萬斗要求返還的4套房產及3份保險合同均不在刑事生效刑事裁決范圍內。且和平公安分局不能證明該財產屬于違法所得或者應當返還被害人的財產。據此,偵查機關在生效裁決確定范圍以外繼續查封、扣押的房產及保險合同,沒有合法依據,屬于侵犯財產權的情形,應依法解除查封、凍結措施。因案涉的一份保險合同現已被沈陽市和平區人民法院凍結,故對該合同相關事宜,應另循法律途徑解決,本案不予處理。遂決定由和平公安分局對不在刑事判決、裁定追繳財產范圍內的4套房產以及兩份保險合同予以解除查封、凍結。
【典型意義】
偵查機關在偵查過程中,對涉案財物采取扣押、凍結措施并無不當,但在被告人已被人民法院定罪量刑,且對涉案財物已作出明確認定之后,公權力機關應對涉案財物及時作出相應處置。如對生效刑事裁判未予認定的涉案財物繼續查封、凍結,則有可能發生國家賠償。本案即是一起典型的刑事違法扣押、凍結賠償案件,其典型意義在于,通過國家賠償案件的審理,依法維護涉案企業和人員的合法產權,依法嚴格規范涉案財產的處置,以法治思維、法治方式處理“官民關系”、調和公權力和私權利沖突,一方面救濟了受損的合法產權,一方面也對于公權力機關依法正當行使職權,提出了反向的參照標準,對于同類案件的處理具有示范作用。
(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提供)
【基本案情】
北京比特時代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比特公司)于2000年6月成立。2004年4月至2006年11月,曲鐵良任比特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期間,比特公司自主研發了《彩票大贏家》《雙色球大贏家》《3D大贏家》《足彩大贏家》等分析軟件,為彩民提供服務。2007年5月18日,湖南省長沙市望城區公安局(以下簡稱望城區公安局)以涉嫌非法經營對曲鐵良立案偵查,后該局扣押了比特公司電腦主機4臺、服務器6臺、筆記本電腦1臺、銀行卡12張及帳本、會議記錄本等,責令比特公司匯款27.32萬元至望城區公安局賬戶暫扣。6月1日,曲鐵良被刑事拘留。6月28日,望城區公安局向檢察機關提請批捕,檢察機關作出不予批準逮捕的決定。7月7日,曲鐵良被取保候審。從7月6日起,望城區公安局陸續將扣押的財物退還比特公司。8月9日至11月6日期間,望城區公安局共退還比特公司服務器6臺、筆記本電腦1臺,銀行卡12張。2008年4月23日,望城區檢察院以曲鐵良涉嫌非法經營罪對其批準逮捕,并于4月25日執行逮捕。因其患有心臟疾病,于4月30日經批準取保候審。2010年11月18日,望城區檢察院認為曲鐵良的行為不構成犯罪為由作出不起訴決定。12月8日,望城區公安局將扣押的電腦主機4臺退還比特公司,同月23日將暫扣款27.32萬元退還比特公司。2011年12月,曲鐵良、比特公司以望城區公安局錯拘錯捕、扣押公司及私人財產造成損失為由,向望城區公安局申請國家賠償。
【裁判結果】
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經審理認為:第一,望城區公安局在偵查過程中,扣押了比特公司用于經營的電腦主機、服務器、筆記本電腦、銀行卡、現金及帳本等物品,導致比特公司無法經營,實質上造成了比特公司的停產停業,應按照直接損失給予賠償房屋租金、水電費、留守職工工資。第二,望城區公安局無法舉證證明退還時電腦能正常使用,故從有利于賠償請求人的角度出發,望城區公安局應賠償比特公司電腦維修和數據恢復費用。第三,望城區公安局于2007年5月31日扣押比特公司27.32萬元,于2010年12月23日退還,應支付相應利息。據此決定由望城區公安局賠償比特公司房屋租金165000元、電費4590.02元、職工經濟補償80000元、留守職工工資20000元、電腦維修費24800元、被扣押款利息14593.43元,合計308983.45元。
【典型意義】
司法機關在刑事案件辦理過程中,雖有權利對涉案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強制措施,但也應同時注意對涉案企業或者犯罪嫌疑人的其他合法權益予以保護,避免由于措施的不當導致涉案企業、人員造成額外的損失?!吨泄仓醒雵鴦赵宏P于完善產權保護制度依法保護產權的意見》中明確強調,確需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的,要嚴格按照法定程序進行,最大限度降低對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不利影響?!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切實加強產權司法保護的意見》亦明確指出,應準確把握、嚴格執行產權保護的司法政策,依法慎用強制措施和查封、扣押、凍結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對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不利影響。因此,在各類訴訟案件的辦理過程中,要提倡做到依法公正辦案和審慎保護產權的司法執法平衡。本案中,公安機關采取強制措施不當,對企業用于經營的設備等物品予以查封,導致企業無法經營,并造成相關損失,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本案的審理思路和法律適用,對于產權保護類案件,具有一定的示范作用。
(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供)
【基本案情】
2011年7月1日,重慶英廣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英廣公司)分別與重慶鼎利茂業汽車租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鼎利公司)、廣東邦家健康產業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邦家公司)簽訂《房屋租賃合同》,將九龍坡區某商業用房負一層、一層出租給前述兩公司。因兩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重慶市公安局九龍坡區分局(以下簡稱九龍坡區公安局)于2012年5月15日決定立案偵查,同日對相關涉案人員進行查處,并對該兩公司相關承租場地內的涉案物品及車輛進行就地扣押。因涉案物品不宜移動,九龍坡區公安局將其置于該兩公司承租場地內。自2013年5月22日起,九龍坡區公安局將騰退的物資置于英廣公司、重慶亞城房屋銷售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亞城公司)車位內。九龍坡區公安局在使用英廣公司、亞城公司物業期間,造成物業管理費、車位租金、水電費等損失。因九龍坡區公安局分別對英廣公司、亞城公司的申請作出決定,對其損失不便計算,后經英廣公司、亞城公司協商同意,將此部分損失的主張權利單獨歸為英廣公司享有。英廣公司遂向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申請九龍坡區公安局賠償損失。
【裁判結果】
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經審理認為,九龍坡區公安局在決定對鼎利公司、邦家公司立案偵查后,對上述公司相關承租場地內的涉案物品及車輛進行就地扣押,并將其置于承租場地內的保管,雖然九龍坡區公安局未對上述物業進行查封,但客觀上占用該物業,且在查明英廣公司與刑事案件無關的情況下,未及時將案涉物業移交給英廣公司,給英廣公司造成損失,應當承擔國家賠償責任。據此決定由九龍坡區公安局賠償英廣公司1083300元。
【典型意義】
公權力的行使,往往是一把雙刃劍,依法運行可以造福人民,違法行使則可能損害公民和企業的合法權益。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始終強調要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加強對權力運行的制約和監督。本案即是一起因刑事扣押措施不當引發的國家賠償案件。偵查機關雖未直接查封、扣押賠償請求人的財產,但客觀上占用了其物業,且在查明該公司與刑事案件無關的情況下,未及時將案涉物業移交,屬于采取扣押措施不當,應當承擔國家賠償責任。本案的審理結果,對于促進公權力機關嚴格規范辦案程序,依法審慎采取措施,改進辦案方式方法,注意保護案外第三人的合法產權等,均具有一定的規范引導作用。
(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提供)
【基本案情】
魏振國原系瀘州市無線電監測站服務部(以下簡稱無線電服務部)經理,該服務部于2002年8月改制為股份合作制的勞服企業,即天新公司,魏振國任該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無線電服務部自1993年起建立賬外賬(即小金庫)資金,1998年起小金庫的收入由魏振國掌管使用。2006年4月,瀘州市人民檢察院收到紀檢部門移送的魏振國涉嫌犯罪線索后,交由該市江陽區人民檢察院管轄。根據瀘州市江陽區人民法院(2006)江陽刑初字第183號刑事判決認定的事實,魏振國于2004年11月擅自將其保管的本單位資金20萬元借給他人從事房地產開發,其行為已構成挪用資金罪,瀘州市江陽區人民法院據此判決被告人魏振國犯挪用資金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被告人魏振國不服,提出上訴,瀘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瀘州市人民檢察院收到紀檢部門移送的魏振國涉嫌犯罪線索后,于2006年7月14日收取了魏振國退交的20萬元贓款,另于同年4月29日、6月21日、7月3日向天新公司出具《扣押物品、文件清單》,分別扣押天新公司資金121.20萬元、15萬元、25萬元。2006年7月18日、19日,瀘州市人民檢察院分別將上述扣押款項分161.20萬元、20萬元兩筆交至四川省瀘州市財政局,該局《四川省行政罰沒收據》處罰摘要注明為“罰沒款”。嗣后,天新公司以瀘州市人民檢察院刑事違法查封、扣押、凍結為由申請國家賠償。
【裁判結果】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經審理認為,瀘州市人民檢察院扣押的天新公司資金181.20萬元,可分為魏振國退交的20萬元贓款和扣押天新公司的資金161.20萬元兩部分。就20萬元資金而言,天新公司系魏振國挪用資金刑事案件的受害人,該20萬元資金屬于天新公司的合法財產,應予返還。就扣押天新公司的資金161.20萬元而言,其中雖包含魏振國個人保管的賬外賬(小金庫)資金,可能帶來違規違法管理資金的相應法律責任,但該資金所有權并未轉移,仍然屬于天新公司所有,故瀘州市人民檢察院扣押該資金系錯誤扣押案外人財產,應予返還,并支付相應的利息。據此決定由瀘州市人民檢察院返還天新公司扣押資金181.20萬元,并支付相應利息18萬余元。
【典型意義】
在司法實踐中,嚴格區分個人財產與企業法人財產,在處置其個人財產時不任意牽連企業法人財產,對于合法保護企業財產權,完善企業產權保護,均具有重要意義。本案中,魏振國個人行為雖構成犯罪,但其對企業相關涉案資金僅為保管,該筆資金所有權并未轉移,也不存在視為其違法所得的情形,故檢察機關對企業合法財產采取強制措施并予追繳,應認定為追繳案外人的合法財產,應當承擔返還及賠償責任。本案的審理,對于在司法過程中如何確認民事主體的獨立人格,如何正確區分企業法人和公民個人財產,如何更加注重企業的產權保護,同時規范司法機關依法行使權力,具有積極意義。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提供)
【基本案情】
濰坊市公安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分局接群眾舉報,對孫夕慶涉嫌職務侵占、挪用資金一案立案偵查,于2015年2月3日對其刑事拘留。2015年3月12日,孫夕慶被濰坊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高新檢察院)批準逮捕,后被提起公訴。2017年7月11日,濰坊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高新法院)作出一審刑事判決,以孫夕慶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0元。孫夕慶提出上訴,檢察機關亦提出抗訴。2017年11月22日,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原判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不當,訴訟程序違法為由,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高新法院重新審理。該案重審期間,高新法院于2018年8月2日作出取保候審決定,決定對孫夕慶采取取保候審措施,期限為2018年8月2日至2019年8月1日。2019年5月9日,高新檢察院以證據發生變化為由,向高新法院申請撤回對孫夕慶的起訴。同日高新法院作出刑事裁定,準許檢察院撤回起訴。孫夕慶不服提出上訴,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2019年7月18日,高新法院決定對孫夕慶解除取保候審。2019年8月12日,高新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書,決定對孫夕慶不起訴。孫夕慶自被刑事拘留至被采取取保候審措施,共被羈押1277天。2019年8月21日,孫夕慶向高新法院申請國家賠償。
【裁判結果】
高新法院經審查認為,孫夕慶因被該院一審錯判有罪,后在該院重審期間,檢察機關撤回起訴及嗣后作出不起訴決定,對孫夕慶終止追究刑事責任,依照國家賠償法及司法解釋規定,該院作為賠償義務機關依法應當向孫夕慶支付被羈押期間的人身自由賠償金。孫夕慶因長期被羈押,精神受到損害,且因其被判決有罪,日常生活受到較大影響,社會評價降低,應當認定其精神受到損害且造成嚴重后果。該院作為賠償義務機關應當在侵權行為影響范圍內為其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并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該院據此決定向孫夕慶支付人身自由賠償金403455.38元;為孫夕慶在侵權行為影響范圍內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并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141000元。該賠償決定現已生效。
【典型意義】
實踐中,有的民營企業家因經濟糾紛被羈押,影響了企業的正常經營,也引發了一些企業家對于自己人身和財產安全的擔憂。中央經濟工作會議明確要求支持民營企業發展,營造良好的營商環境,保護民營企業家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本案中,孫夕慶為高級科研人才,在家鄉創辦科技企業,因涉及經濟犯罪被羈押、判刑,后經司法機關終止追究刑事責任,作為賠償義務機關的法院依法糾錯,主動對給民營企業家造成的人身自由及精神損害予以賠償,并在相關范圍內為其消除影響、恢復名譽,向其賠禮道歉。其典型意義在于,司法機關應當始終堅持實事求是、公正司法的堅定立場和有錯必糾、依法糾錯的明確態度;對于民營企業、民營企業家,應當始終堅持貫徹落實黨和政府關于產權保護的相關法律及政策,在司法的全過程,始終注重實施和傳遞黨和政府關于依法保護產權和企業家人身財產安全的明確信號。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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