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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被瀏覽次 發布時間:2016-06-06 來源:未知
原告卡地亞國際有限公司為世界著名珠寶首飾生產銷售商,擁有馳名品牌—“cartier(卡地亞)”。原告經調查發現,被告在其產品(瓷磚)的銷售中使用與原告商標相同的標識,并進行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因此,訴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并賠償經濟損失50萬元。
本所律師作為本案原告的代理人,對本案所涉及的法律問題進行了分析梳理,認為原告“cartier(卡地亞)”商標的專用權為珠寶首飾等產品,而被告所經營的為建筑瓷磚產品,兩者為不同類別。因此,原告的商標必須認定為馳名商標才能予以跨類保護。對此,我們針對馳名商標認定的證據和事實進行了著重的準備,并對被告侵權情節和范圍的證據進行了詳細的收集整理。
本案經一審、二審判決,被告立即停止對原告的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賠償原告經濟損失50萬元。
本案中,法院不僅支持了原告的商標跨類保護請求,并且按照商標法所規定的法定賠償上限50萬的標準判定被告承擔賠償責任。本案判決規范了市場經營中的“傍名牌”行為,在相關行業引起廣泛關注,并被最高人民法院選定為中國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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