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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被瀏覽次 發布時間:2016-06-06 來源:未知
本案例是解決境外可賺債投資未能實現上市之目的,投資人要求借款人償還可賺債本息并達成最終還款協議的成功范例。
投資人委托我所解決與借款人的可轉債貸款投資協議糾紛。投資人SHENZHEN DAHUA INVESTMENT CO., LTD.,PHILLIP VENTURES ENTERPRISE FUND 2 LTD. 、TI INVESTMENT HOLDINGS PTE.LTD. 與借款人Sinofair Global Investments Limited簽署可轉債本金總計1400萬新加坡元的投資協議。借款人的股東二人分別將其持有的借款人50%的股權質押給投資人。由于未能實現可轉債投資協議約定的借款人在證劵交易所上市的計劃,投資人要求借款人及保證人償還可轉債貸款本息。
本所律師通過研讀協議,提出由投資人與借款人簽署《可轉債貸款清償及擔保協議書》和《連帶責任保證協議》,可轉債貸款的實際使用人和受益人中國境內公司應當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的工作思路和解決辦法。通過簽署上述協議,可以達到如下目標:
1、通過簽署上述協議,可以改變可轉債貸款約定的管轄不利局面,改由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一旦訴訟,可以在中國仲裁;
2、借款人通過股權和資本構建的集團公司的財產和經營主要在中國境內,由中國境內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能更好保護投資人的利益;
3、通過簽署上述協議,能夠促使借款人和保證人盡快還款,避免因可轉債貸款協議在境外簽署,一旦不能在中國境內達成協議而陷入長期訴訟的不利局面。
我所律師代表投資人通過艱苦的談判,成功的與借款人及保證人簽署了《可轉債貸款清償及擔保協議書》和《連帶責任保證協議》,切實維護了當事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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